4)第664章 汉京宣言_红色警戒之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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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中华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汉京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永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日本将除必要警察武装之外,罢黜所有军队、预备役建制,海上武装船只不可超过百吨,飞机数量不可超过百架。严禁研制开发战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十三)为了保证日本限于四岛领土的安全,中华将永久驻军四岛。保护日本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日本限于四岛的领土完整。驻军费用,由日本承担。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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